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1-29 10:4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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