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2)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次 时间:2014-02-17 15:31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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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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