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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