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