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所得数纳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2)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次 时间:2014-01-27 10:39
以下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新表样,实例说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
案例:A企业为一家大型综合性服务企业,其分别于2010年前在郑州、合肥、贵阳设立了三家分支机构。其中,贵阳分支机构属于负责联络的内部辅助部门,不进行生产经营。该企业2013年汇总后营业收入1500万元、营业成本10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1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万元、利润总额210万元,纳税调增额470万元、纳税调减额30万元,纳税所得额64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60万元。该企业2013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实际已预缴所得税60万元(包括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A企业汇算清缴应补税款100万元。依据政策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为50万元(100×50%),A企业的三家分支机构2012年度3项指标如下:
郑州分公司:收入260万元、工资130万元、资产300万元;
合肥分公司:收入120万元、工资90万元、资产400万元;
贵阳分公司:收入0万元、工资80万元、资产600万元。
A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填报:
1.A企业总机构按照汇总数据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见表二)
2.A企业总机构依据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三因素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由于贵阳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辅助部门,属于不进行生产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税款,不填报分配表及申报表。
(2)计算郑州、合肥两家分公司的分配比例。
郑州分公司分配比例=260÷(260+120)×0.35+130÷(130+90)×0.35+300÷(300+400)×0.3=57.49%
合肥分公司分配比例=120÷(260+120)×0.35+90÷(130+90)×0.35+400÷(300+400)×0.3=42.51%
(3)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见表一)
2.各分支机构分别填报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就地纳税。
(1)郑州分公司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写“50”,31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填写57.49%,“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填写28.745.
(2)合肥分公司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写“50”,32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填写42.51%,“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填写2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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