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2)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6:07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到《申报及备案要求――资产损失》专栏中查询资产损失相关政策规定。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总额,包括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本表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至9行合计=主表第2行。

 

  2.第10行=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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