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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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注意:本表优惠项目除小型微利企业根据申报表数据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外,其他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后,税务端申报接受系统维护后才能申报成功。
涉及填写表中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前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并按规定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纳税人可到《申报及备案要求――税收优惠》专栏中查询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规定。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该行。
(二)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