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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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注意:一般企业扣除率为15%;

 

  根据财税[2012]48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扣除率可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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