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公告:
实物、无形资产投资验资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