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公告:
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验资所需资料(2)
三、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应提供资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供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