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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标准(2)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