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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10-09-17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发行。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两种方式。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比例应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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