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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材料及审计报告报送通知

时间:2010-03-04  点击: 来源:未知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京保监发[2010]33号文件《关于开展2009年度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请各机构将审计材料于3月10日之前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电子格式于3月31日之前报送我会,以便我会及时统计整理上报保监局。
 

联系人:殷 梅
电 话:66008028
邮 箱:yinmei668@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邮 编:100035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2009年度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0]33号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有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2009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外部审计的对象
于2009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
二、外部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与被审计中介机构没有关联关系;
  (三)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在京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住所原则上要求在北京。如果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则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外部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核算是否正确;并按照明细科目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开设代收保费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应列明开户银行及账号、期初余额、代收保费、代领赔款、支付保费、代付赔款和期末余额等情况。
  4、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足额投保或按期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责任险的,应注明保险期限、保额、保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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