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企业年检通告
时间:2010-03-18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0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 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均须在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检。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或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外商投资企业也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网站(www.saic.gov.cn )申报、办理年检。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