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城市维护建设税

时间:2010-03-13  点击: 来源:未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 5%、其他地区1%。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