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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 5%、其他地区1%。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