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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常见问题解析 (3)
时间: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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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四)有基本建设借款单位交付竣工项目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正:年末:借:应收投资借款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年初: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偿还: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投资借款
说明:有基本建设借款的单位交付竣工项目时应通过“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进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情况确认本年“应收投资借款”的余额;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时直接转销“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份额。如上例所示,正确的账务处理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及时转出,同时也如实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数额;如果采用错误的账务处理则产生资产实际已经交付,但在建设单位账户上还有该项资产部分或全部的金额,尚未归还的投资借款也无法直观地看出,有悖于实际重于形式、及时性、明晰性等会计原则。
(五)非经营性项目报废的账务处理
误: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正: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说明:“待冲基建支出”核算实行基建投资借款单位待冲销已转至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年末为贷方余额。“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年末应为借方余额。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正: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说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核算的范围,其既不属于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也不属于企业自筹或接受捐赠的资金,故此,在“基建拨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适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会导致建设单位向银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项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设单位将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基本建设借款”、“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账务处理都是错误的。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额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的科目,确认为待摊投资中借款利息发生费用的减少,只有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存款利息冲减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资金,以及在没有项目贷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为基建拨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