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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0-08-03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税要进行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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