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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9)
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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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不要缴土地增值税,而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样,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