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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收回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时间:2012-09-11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土地收回归个人所有,不需缴纳营业税,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也就属于投资者的土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3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移回投资者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给投资者,属于同一投资人内部划转土地,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土地收回归个人所有,不需缴纳营业税,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也就属于投资者的土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3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移回投资者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给投资者,属于同一投资人内部划转土地,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