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房地产企业 > 土增税清算 >

土地增值税清算几种常见错误 (3)

时间:2013-08-12  点击: 来源:未知


  利息未从成本中调整出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较多的利息支出,其中大部分都因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开发成本。因此,在实际清算时,应仔细审核开发成本,将利息支出毫无保留地从成本中调整出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利息支出据实扣除的条件,调整至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也是可以据实扣除的,纳税人千万别忽视权益,忘记扣除。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