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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处理(3)
案例及解析
某市税务稽查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公司xx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其他应付款账户4500万元,经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发现该公司xx年至xx年在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共计4500万元(其中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对于4500万元的代收费用此公司未做任何税务处理。
稽查处理决定:
1、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不计征营业税,其余3700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追缴该公司代收款项营业税及附加,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700×5.6%=207.2(万元)。注:当地地方教育费附加比例为2%.滞纳金按日加收,以万分之五比率计算,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金额计103.6万元。
2、因代收款项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此代收代付款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因为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未并入房价内,所以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由于该公司代收了价外费用而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不仅被追缴了营业税及附加,被加收了滞纳金以及罚款。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价外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切不可心存侥幸,以免得不偿失,“偷鸡不成蚀把米”,真到那时只能空空抱怨“悔之晚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