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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营业税条例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

时间:2012-02-08  点击: 来源:未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细则及相关税收法规对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了新的规定,企业只有全面掌握和充分理解,才能用好这些政策规定,进而为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并带来有效的税收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有两年的时间了。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由于新旧营业税相关的法规变化较大,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存在的争议较多。在此,笔者从对营业税相关的法规及文件的学习研究与建筑工程项目实务操作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涉及建筑类企业的营业税的变化及要注意的问题结合案例同大家进行探讨。

    在新实施细则中,对营业税纳税义务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范围有所扩大。根据新细则第四条解释,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是指,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新细则改变了旧细则在纳税义务判定规则方面所确立的“劳务发生地”原则,即只要应税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中国境内,无论劳务具体在何处发生,均在中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范围的变更对很多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境外提供劳务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和在境外为中国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的外国单位或个人。

    如国内A公司于2008年中标印度某一EPC总承包工程,设计委托国内B设计院,劳务分包给C公司,我们来分析新旧细则的异同。对于A、B、C三家公司2008年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修订之前的范畴,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修订后的新细则规定只要劳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不论劳务是否实际在中国境内发生,该类企业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分包、工程测绘勘探设计等都属于营业税纳税的范畴。而考虑到国家继续鼓励“走出去”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所以A公司和C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范围,2009年后依然暂免征收营业税。但由于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范围,因此对于B设计院2009年后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印度的税法规定,对于在当地发生的设计劳务需要征收10%的服务税,是否回国后可以申请抵免呢?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本案例设计劳务需要在两个国家按各自的法规分别进行纳税,而同一劳务收入的国际重复征税必然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也有所违背税务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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