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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房产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时间:2012-05-10  点击: 来源:未知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2.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不是视同销售,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特别提示:事实上,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大变化,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所得税不再作为视同销售。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酒店,交给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并成立了独立的法人单位,酒店是作销售还是作投资?

    答: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因此无论销售,还是作为投资,均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包含土地增值税)。

    特别提示:贵公司在建造酒店及运营酒店的事情上可以选择先开发产品,再成立酒店公司;也可以选择先成立公司,再开发酒店。你们选择了前者,这种选择贵公司多缴税是正常的。酒店应该由其直接来建造,当然,房地产公司也可以代建。

    4.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某区拍得一块土地,土地证办理在我公司名下,现在我公司将以该土地投资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是的,该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

    特别提示:房地产公司土地投资不仅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5.问: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是按租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对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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