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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差异调整(2)

时间:2013-03-01  点击: 来源:未知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企转让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一般通过“预收账款”核算。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该科目,而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相关业务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要视情况而定。

  1.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一般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2.营业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企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会计准则:三种情况下视同销售。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房企上述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账面价值)

  借:应付职工薪酬/换入资产/抵偿债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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