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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4)

时间:2013-04-07  点击: 来源:未知

  基于以上分析,单独建造临时售楼部不论是小区内还是小区外都属于固定资产,所提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间接费扣除。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临时使用;项目移交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基于以上规定,在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属于固定资产,在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后,原售楼部变成了公共配套设施费。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作为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扣除,原售楼部变成了公共配套设施,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4)在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租入或自建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出租。
  总之,房地产企业售楼部不论何种情况,完成使命之前都是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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