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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实施房产税有利于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收体系。1994年的财税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框架,总体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具有历史功绩。但是,当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突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和收入支柱,不得已搞出很多隐性负债,土地财政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而要寻找新的财源支柱,就绕不开房产税。房产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改革后将把房产税税率的具体确定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下放给地方,体现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的原则,使税收制度更能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便于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房产税的实施有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不难发现,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规模不断增大,土地供应越发紧张,房价居高不下,房价的过快上涨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抑制了人们除购房以外的其他需求,整个社会的消费缺乏支撑,对刺激内需的政策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影响表现在:在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随着房价的上涨,社会财富在少数富人手中聚集,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实施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生活水平虽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很大程度上源于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在拉大,构成原因之一是来自不动产财富的增值、溢价收入,客观上需要一定的再分配手段来优化调节。房产税显然能够发挥这一作用。

  我国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回顾

  2010年,政府出台新“国十条”,以此来控制房价。此举对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房价并没有跌,但开征房产税已成为必然。2010年5月,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1月,重庆与上海几乎同时宣布开始试征房产税,并公布了方案细则。

  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是宽税基、低税率。但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实际税率明显偏低。另一方面,计税依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应缴纳房产税的住房统计数据中,截至2012年底,上海共认定约5万套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这5万套住房中90%适用0.4%的税率。另外,来自上海市财政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元,其中房产税22.1亿元——房产税收入在上海总体财政收入中仅占0.64%。2012年上海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3870元/平方米,较2011年上涨3.1%,房产税抑制房价上涨的效果有限。而重庆2011年的房地产税总额为1亿元,占整个重庆财政总收入2900亿元的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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