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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转租行为涉及的房产税处理(3)
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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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A公司听说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为了降低税负,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写字楼以800万的价格整体租赁给一家物业管理公司—B公司(老板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再由B公司对外出租,取得1000万元的租金。测算下来A公司为此需要缴纳44.4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缴纳96万元的房产税;B公司需要缴纳55.5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两家公司合计需要缴纳195.9万元的税费。A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取得税收利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转租视乎是规避了一部分房产税,但是又新增加了营业税及附加,只有当A公司出租给B公司的金额能控制在B公司对外出租金额的68.38%以下(假设A公司自行对外出租和B公司对外转租的金额是一致的),采用这种操作才能取得税收利益。如果上述案例中,A公司以600万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势必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租金过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话,对其租金采取核定,A公司将为此安排而付出代价。
因此,笔者认为,对转租行为不征收房产税遵循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也不会给某些纳税人有可乘之机。对于这个问题,山东地税和吉林地税也没有错,他们从规定上减弱了税法的弹性,防止税务人员在这点上滥用职权,但是也增加了转租业务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