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房地产企业 > 纳税筹划 >

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纳税筹划(3)

时间:2011-04-22  点击: 来源:未知

  例5:甲房地产公司将一笔价款3000万元的工程承包给A房地产公司,A公司又将其中10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公司,8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则四个公司应纳印花税税额分别为:

  甲公司应纳印花税=3000×0.03%=0.9万元

  A公司应纳印花税=3000×0.03%+1000×0.03%+800×0.03%=1.44万元

  乙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0.03%=0.3万元

  丙公司应纳印花税=800×0.03%=0.24万元

  如果A房地产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协商,让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分别签订1000万元和800万元的合同,剩余1200万元合同由甲与A签订。这样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应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A房地产公司应纳税额变为1200×0.03%=0.36万元,比原来节省税额1.08(1.44-0.36)万元。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