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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3)

时间:2011-05-27  点击: 来源:未知

  例3: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C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120-60)。

  例4:假设在例3中,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对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准予调减。本例C公司在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600-120)。

  例5: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D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420万元(600-180)。

  例6:假设在例5中,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因为D公司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所以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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