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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和稽查实例(2)
时间: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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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四、处理结果:
稽查局根据查证的情况经过研究和集体审理认定,该房地产公司采取将收取的售房款挂列往来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决定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营业税等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五、经验教训:
在接到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后,该房地产公司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随后,负责人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当初他们曾就此事咨询了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为了少付咨询代理费就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在支付了几千元劳务费后,事务所以私人帮忙的形式帮公司就向集团内部职工出售房屋的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公司根据这个筹划方案进行了如上操作,本以为占了大便宜,没想到因此违反了税法规定,不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被处以了罚款,真正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山寨版的税务筹划造成公司“被偷税”了。
稽查人员听闻后严肃的指出,对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但本案中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山寨筹划”引发的违法后果只能由该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稽查人员也对此案的查处经验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往来款科目有可能是隐匿着巨额税款的金库,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的往来款项一定要追查到底,不能听凭纳税人的解释就了事,更不能有怕麻烦的思想,只有追根溯源,事实真相才能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