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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实际筹划方案对比分析(2)

时间:2013-02-05  点击: 来源:未知


  甲公司受让乙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18140×4%=725.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29140-20840)×5%=41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15×(7%+3%)=41.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140×0.5‰+29140×0.5‰=23.64(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合计:20840+725.6+415+41.5+23.64=22045.74(万元)

  土地增值额:29140-22045.74=7094.26(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 例:7094.26/22045.74≈3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094.26×30%=2128.2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140-20840-725.6-415-41.5-23.64-2128.278)×25%=1241.50(万元)

  综上,甲公司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合计为4575.51万元;转让利润为3724.49万元;总体税负率为41.6%。

  结论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节税543.07万元,税负下降4.93%;显然经过筹划后的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方案二要历经两次转让,一方面会增加文中所分析的契税和印花税,同时也会增加运作成本,甲公司应充分考虑各影响因素,提前确定转让方案,以期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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