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 |
企业合并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时间:2010-09-28
点击:
次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合并实质上是被合并企业整体资产的产权转让给合并方,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以放弃被合并企业股权为代价获得合并企业的股权.
那么,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货物转移到吸收合并企业或新设企业时,应执行"国税函[2002]420号"文中规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被合并企业的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自然也不应向合并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合并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当然,其未交税金也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纳税义务.被合并企业已收到货物但在合并时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以后在收到时,只要发票经过认证无误,且纳税人登记号属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号码,则可由合并后的企业予以抵扣.被合并企业合并前销售的货物在合并后被退回的,在取得了规定的退货凭证或证明材料后,可由合并企业冲减其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