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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2)

时间:2011-04-07  点击: 来源:未知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字样。这样便于其他民事主体对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加以识别。有限责任公司加以登记时,必须将公司名称一并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任意更改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名,也不得使用别的名称作为公司商号。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经过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享有排他性的名称权或商号权,受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第二章第2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权限作出了简单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更多的内容由当事人自己加以决定。如关于董事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第52条第3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同时《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五)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前,必须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由房屋或土地产权机构签名盖章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房产的使用期限不能少于1年,使用方法是可以为无偿或租赁,但必须是有权使用。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只能有一处,而且必须处于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辖区之内。该生产经营场所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的住所,具有确定法院管辖权、送达法律文书、确定准据法等作用。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处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的,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作为公司的住所地。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开展业务,才能设立。开展特殊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还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改制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即国家)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成前述第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与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于此一并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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