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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如何正确选择出资方式(2)
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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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并购公司利用现金、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出资方式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
根据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所得税处理方式: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当并购企业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时,目标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并购企业非股权支付额控制在20%以内时,目标企业或其股东可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并购公司可以降低并购的税收成本。也就是说,在并购过程中公司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并购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并购中税收安排的复杂性。因此,企业并购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必须明确的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也不一定是税收安排的最佳方案,只有使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收安排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安排必须考虑到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缩短投资回报周期,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工作环境以及待遇等许多方面。也就是说,企业并购应以获得最佳并购效益为宗旨,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以便设计出最佳的并购支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