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三税暂行条例修订问题解答(2)

时间:2010-01-26  点击: 来源:京审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订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除了为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问:消费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问: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此次修订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十分紧迫,因此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而不必对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因为三个条例都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在执行中对税收优惠范围进行调整。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