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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解读(3)

时间:2010-01-20  点击: 来源:京审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将会在基准利率一定范围内波动,各家商业银行可以在此范围内自主决定,这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选择的机会。
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自然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此条款依然有效,虽然此条规定没有明确说个人借款的问题,但我认为个人存在缴纳5%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及附加税纳税义务。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时有代扣代缴所得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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