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商业企业怎样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2010-02-02
点击:
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因此,商业企业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