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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率地区总分机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例题(2)
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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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在汇算清缴时:
1、“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
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10/50+0.35*10/50+0.3*10/50)=10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15/50+0.35*15/50+0.3*15/50)=15
18%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25/50+0.35*25/50+0.3*25/50)=25
2、“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50*25%=12.5
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10*25%=2.5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15*15%=2.25
18%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25*18%=4.5
汇算清缴时企业总共应纳税款=12.5+2.5+2.25+4.5=21.75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例题
举例二:2009年一季度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总机构25%税率
(表中为企业2007年三因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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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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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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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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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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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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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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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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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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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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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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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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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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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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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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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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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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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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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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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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