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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种查处企业偷税方法
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
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
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
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
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
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
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
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
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
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
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
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
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 其形
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 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
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
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
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