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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2)
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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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1.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6.无厂房设备或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二、申请认定的时限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时限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半年内申请,超过半年不提出申请,视作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含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3.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没有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在实际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当月提出申请,超过上述期限的按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从取消资格的次月起计算,可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提出申请;
6.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年内(满12个月)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满一年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在达到的次月提出申请。
(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时限
1.暂认定期内的企业,在暂认定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暂认定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且暂认定期超过半年的,可在达到的次月提出申请。
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到期时应税销售额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继续申请正式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