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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注销所得税问题(2)

时间:2011-01-20  点击: 来源:未知


如果注销前企业汇算清缴中发生亏损,可以将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向清算当年和以前年度,按对应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重新计算相关各年度的所得税,然后按税收法规规定处理所得税事项。其分摊计算的结果可能对注销产生的亏损有影响,也可能没有影响。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重新分摊计算后,清算当年的土地增值税减少,可能出现利润。这里主要是指注销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同一年的情形。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注意这里强调“项目开发各年度”,不包括无项目开发年度。也就是退税只能在有产生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的年度才可以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解析:注意这里的一切都是要求按项目进行操作。不属于与项目土地增值税相关的事项,均不适用本公告。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解析:此条款的意思是:如果注销之前汇算清缴亏损,其亏损与申请注销的纳税单位,对其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无关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解析:该条款给基层税务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析:追溯从2010年1月1日施行。是指所得税纳税人2010年以来申请注销,至今未处理完成的,可以适用本公告。已处理注销完毕的,涉税事项不能重新处理,即多缴不退,少缴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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