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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纳税人须知

时间:2011-01-26  点击: 来源:未知

(一)申请时间
1.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审批扣除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资产损失申请表(请按填报说明进行填写);
3、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5、其他应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资料。
(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划分
1、以下各类资产损失单笔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所得税科直接受理、审批、主管局长终审;单笔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受理、审批并终审:
(1)抵押资产损失;
(2)金融企业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
(4)金融企业助学贷款;
(5)股权投资损失;
(6)股权转让损失;
(7)委托贷款损失;
(8)委托理财损失;
(9)担保损失。
2、以下各类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税务所进行受理、审批并终审:
(1)现金损失;
(2)银行存款损失;
(3)坏账损失(应收、预付);
(4)存货盘亏损失;
(5)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损失;
(6)存货被盗损失;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0)在建工程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损失;
(11)在建工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
(12)工程物资损失;
(13)生物性资产盘亏损失;
(14)生物性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
(15)生物性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损失。
(四)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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