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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关注的调整事项(2)
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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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2、以前年度一次摊销的开办费。在摊销当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用,可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转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国债利息收入及国家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补贴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盈利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直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