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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年审_公司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公司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公司,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第六条 公司年检程序:
(一)公司提交年检材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公司年检材料;
(三)公司缴纳年检费;
(四)公司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公司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公司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公司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