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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48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领购发票前须按《公告》和《通知》规定式样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到主管税务所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目前开具发票加盖财务印章的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式样刻制发票专用章。
三、企业原使用的旧发票专用章可延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四、《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套印《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五、《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18位税务登记号,但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据实刻制税务登记号,应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税号位数保持一致。
六、纳税人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请按北京市公安局《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见附件)办理。
七、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页(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ArticleInfo_281748_col1159.html)查询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2.《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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