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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申办时机选择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工(含修理修配业)、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6%和4%统一降到了3%。根据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其他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分别降低了50万元和100万元。这就使得有相当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将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现有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看,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扣除进项税额,但与3%的税负相比,也会因生产和经营的货物品种或从事劳务的性质不同有高、有低,即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的合算,有的不合算,也就是有的愿意转,有的不愿意转。
那么,能不能不转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其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适当选择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而且还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见,税法既没规定在年度中间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允许提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没有规定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绝对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本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技术含量低、活劳动消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获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如砖瓦、砂石、采矿、修理修配行业等,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比较高,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即可。
2、技术含量高的加工业、活劳动消耗少或获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特别是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比较低,因此,可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经营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利润水平比较低,且始终没有一个年度的销售额能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