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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3)
时间: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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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其中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1-6月份按上上年度计算,7-12月份按上年度计算。
其中:“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提供建筑劳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三相指标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述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按上述办法计算),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且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6、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