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

时间:2011-05-20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