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时间:2012-02-15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1、企业筹建期间不进行汇缴。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缴。
4、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