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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名称需要注意的事项

时间:2011-12-22  点击: 来源:未知

企业名称设置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六点:不得包含法人名称、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不得违反竞争原则、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企业权的载体。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 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 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 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在国际上虽未见到哪一个国家写进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是通告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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